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要想达到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关于财产独立证明的要求,应该有三个基本点:
1,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按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具有由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并在注册时报登记审批部门备案。
3,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的每个会计年度都有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果一个经过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未能做到上述三点,就不能依法要求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所以,按照本法要求,在公司负债额大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时,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有些一人有限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大多是因为本公司缺失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或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审计报告中指出了存有重大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不仅是需要依法注册,而且还必须依法经营,依法运行,这才是规避风险的最佳办法。
其实操作中要证明还是很难的,因为很多一人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老板自己在一手操作管理,包括公司的账目也都很混乱,往往没有会计,出纳,对公账户的使用也很随意,存在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用,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就是防止公司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以公司名义负债,从公司中转移财产给个人使用。不想陷进去的话,从一开始就要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