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个人账户并且划扣账户钱财,不会通知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必须下达裁定书。裁定书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冻结个人账户、划扣账户钱财之前,必须先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书等等,这些文书生效时,自会确定履行期,这个履行期,肯定会通知到的。然后,不按期履行的,民事判决、调解的原告,仲裁的申诉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了,就会采取冻结、划扣银行存款,拍卖有关财物等措施。被冻结的帐户,在法定的时间内,经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拒不主动执行的,法院可以将冻结的账户上的钱划走,然后转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冻结个人账户、划扣账户钱财之前,必须先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书等等,这些文书生效时,自会确定履行期,这个履行期,肯定会通知到的。
然后,不按期履行的,民事判决、调解的原告,仲裁的申诉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了,就会采取冻结、划扣银行存款,拍卖有关财物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此是有规定的。是规定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时,必须作出裁定,作出裁定就意味着必须要送达当事人。实际上法院都是先操作之后再送达被执行人,严格说起来这也不违法。因为他可以先送达给申请人,这也达成了生效的条件,何况这种裁定又是不能上诉的。如果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难道还需要法院为这种不可以上诉的裁定再发公告?也不现实。如果是被执行人,纠结这样的程序上的问题,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不需要通知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