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在生前自行处理资产,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即为有效。
这种做法只是导致遗嘱的部分履行不能,
个人认为,遗嘱中未能履行的成为遗嘱人的变更,可以履行的依然履行。
“所有权转移”,这需要严格依法认定,不能只听群众随便说
除非立遗嘱人自己去撤销,遗嘱不会失效的。只是已经生前处分的财产在遗嘱开始生效时不再按遗嘱处分了。
这种事不能推定。
遗产灭失,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