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扩展资料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需要的条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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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资质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
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受法人授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
(3)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4)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5)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依靠借用或者租用仪器设备进行的司法鉴定事项不予资质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