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与程序无关。应该是检察机关最先发现犯罪线索,纪检机关知情后介入调查。上述案件,不属于纪检部门移送案件。如果是纪检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一定会先行调查,认定犯罪后,才会移送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与纪检机关不存在交接程序上的问题。
通常是纪委立案在先,处理完发现涉嫌犯罪的再移交检察院的反贪局;但是也有纪委和检察院同时联合办案,或者检察院先立案再将涉及违纪的问题移交纪委处理的。这些都不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