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第四十三的理解问题

2024-12-11 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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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终止保险合同的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二,如果保险赔偿金未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也有权终止合同。但是保险人若要终止保险合同,应当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十五日后,才可能终止合同。
  其四,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没有终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未受损失的部分,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义务,那么,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应将一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由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也承担了保险责任,这一期间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该支付的。因此,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以后,要终止保险合同的,应该先计算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总的保险费,再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的应收部分,以总的保险费减去应收部分,就是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回答2:

向其他权利人的意思就是除开了投保人以外的人,如果被保险先没死就把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了,就把钱给受益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为合同无效或解除终止就消失的。

回答3:

我认为理解第43条,可以结合第42条第(三)项“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投保人故意造成,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包括受益人、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
2.受益人故意造成,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
3.投保人与受益人为一人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包括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
在43条的情形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始终存在的,权利人也是可以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