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是不需要新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新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签。如用人单位因此而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劳动者愿意继续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附: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