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来看,有几点不合法。自然影响其合法性。
第一,公司以劳动合同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应该要有个过程。而不是简单的以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可以重新与公司协商。看看能不能换个岗位。
第二,通知中说你有不良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请问:你严重违反过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如果有,公司可以以劳动合同法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你应该要求公司说明具体原因。
第三,这份解除通知,是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用的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而不是当日发出,当日就解除。
第四,你可以拿着这份解除通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但是你除了要有证据外。还得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请求理由。不知道你现在是想继续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
1、 可以去当地总工会询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法律效力,不过公司认为你不胜任工作的理由不一定成立,毕竟你工作有一段时间了。
2、 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关于第二项的解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另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公司以你不能胜任劳动辞了你除了需要支付工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工作时间满一年要多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2年付两个月,以此类推。证据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