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的鉴定通常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因素,经过时间的变化一般会逐渐变轻,也可能由于新的因素造成新的损伤,对新的损伤是否需要由侵害人负责,事实上是一个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在重新鉴定的时间点,依然也会产生各种变化,另外,对于侵权责任的范围,也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法律因果关系的本质就是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如同学者所言,必须“在被告应负责的损害与不应负责的损害之间划定一条界限”。
对法律因果关系而言,存在“最近原因说”“最近的不法行为人说”“原因与条件区分说”“重大性因素测试说”“公平的可归属原因说”“规则体系理论说”“直接后果理论说”“合理预见理论说”,而对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而言,则存在“条件说”“相当性说”“法规目的说”,具体的理论在此不表,要言之,加害人对损害结果必须满足因果关系的检验,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受损害人在受轻微伤后为使对方受到更严的惩罚,自行加深伤口再去进行鉴定的,即使鉴定结果为轻伤,加害人也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提问中“重新鉴定”固然不是没有意义,但似乎不涉及问题的根本。
从实践角度上讲,更精妙的策略是论证第一次鉴定无误,这样,对方就需要承担具有完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确诊为眼眶骨折并有影像片支持,
不管是眼眶的什么部位,不管骨折端有没有错位,
都可以依照轻伤标准 第九条 眼损伤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评定为轻伤。
如果确切眼眶骨折了,重新鉴定依然还是轻伤;
法医盯着眼眶骨折下轻微伤的结论那才是睁眼说瞎话。
补充:眼眶没骨折,那就是局部损伤影响面容了,
凡是3个月后损伤遗留增生性、挛缩性或凹陷性瘢痕或明显的色素改变造成面容一定程度影响的,的确是属于边缘问题,可以是轻伤也可以是轻微伤,你有重新鉴定的必要。
一般3米距离肉眼可辩的外形异常,就算影响面容了,可评定为轻伤。
您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结果不确定,如果再次鉴定结果是轻微伤,那么就可以推翻原鉴定。
轻伤的标准为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如果你确定没以上情况的话,那么就可以去申请重新鉴定。
骨裂就是骨折,没必要去搞重新鉴定。已经是轻伤了,对方不愿意调解的话,对你是不利的,只能去法院了。会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