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2024-12-12 1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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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回答2:

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处理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事宜的最终处理,要立足案件事实基础,才能依法作出裁判。而还原案件事实,需要的是律师以充分的证据进行庭审论辩。那离婚诉讼都有哪些证据呢?

  • 1、书面证据。例如夫妻财产协议、银行存款单、欠条、家庭暴力派出所出警记录、悔过书等,书面文件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相关事实以及财产、债务情况。

  • 2、视听资料。例如录音、视频,证明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

  • 3、证人证言。包括单位证明和个人证明,用以证明婚姻存续期间某个事实,比如工资收入情况、邻居证明分居情况。

  •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最能直接反映案件基本情况,但需要相关证据进行佐证,英淇律师特别提示,相关事实对方自认或对方陈述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可以不必举证。


北京英淇律师提醒,离婚案件证据是关键,离婚诉讼建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充分收集证据并代理出庭,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 。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 。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10、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回答4:

回答5:

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