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地税机关对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将补提类往年税金有意混入当年税金,造成以入库补提类往年税金抵减当年税金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提类往年税金是指纳税企业因税收检查、审计检查、纳税评估、税收鉴证、税收自查等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各项税金以及因税收政策变化补提以前年度的各项税金,不包括因各种检查被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第三条 税务稽查部门开展税收检查,涉及补提税金事项的,应作出调账处理;对审计检查涉及补提税金事项而未作调账处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作出调账处理。
第四条 为有利于从核算上分清补提类往年税金与当年税金,主管地税机关应监督纳税企业严格按照“应交税费”科目借贷方的性质及内容进行税金核算。即:除增值税外,“应交税费”贷方核算税金计提事项,借方核算税金入库事项,“应交税费”借方事项的对应科目只能是“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企业计提各项税金应以蓝数在贷方反映,不得以红数在借方反映;企业冲减已计提税金应以红数在贷方反映,不得以蓝数在借方反映;企业入库税金应以蓝数在借方反映,不得以红数在贷方反映。
第五条 为了在企业账面上直观清晰地反映补提类往年税金,主管地税机关应监督纳税企业对发生的补提类往年税金,根据调账处理要求,及时作补提税金的账务处理,同时督导企业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检查事项及税金所属年度。防止纳税企业在补提类往年税金核算上不走“应交税费”科目,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费用科目。
第六条 为防止企业随意冲减已计提的补提类往年税金,纳税企业处理“应交税费”贷方红数涉税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监督其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因。
第七条 为了如实反映补提类往年税金的缴纳入库情况,纳税企业入库补提类往年税金的,应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缴纳。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缴款书时,必须注明该税款所属时期,并督导企业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税金所属时期。如果纳税企业自行通过网上报税系统一并申报缴纳当期实现税金与补提类往年税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当时发现的必须在完税凭证上注明补提类往年税金的所属时期;主管地税机关事后发现的,应督导纳税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并督导企业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税金所属时期。
第八条 纳税企业发生补提类往年税金,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提和缴纳税款后,应将补提往年税金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及缴纳税款的完税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备查。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补提类往年税金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建立《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登记台账》,逐户逐笔作好登记。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户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自查报告、中介机构税收鉴证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检查结论、企业补提往年税金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及缴纳补提类往年税金的完税证复印件等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台账记录情况,不定期对纳税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应将纳税企业补提往年税金情况作为重点审核项目,防止因工作疏忽,误将企业补提的往年税金视为企业计提的当年税金。确实认为企业多提税金的,应详细说明企业多提税金的原因。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监督税务中介机构严格比照本办法第三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开展税收鉴证业务,并要求其鉴证工作结束,处理税收调账事项时,应了解纳税企业在鉴证实施年度是否对鉴证年度开展过税收自查或接受过其他税收检查,如有企业已补提鉴证年度税金的情况,应避免因鉴证补缴税金与查补税金的重叠导致重复调账问题。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稽查部门之间应建立双向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企业发生补提类往年税金的详细情况。税务稽查部门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及时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在组织纳税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结束后,应及时将《纳税企业自查税款统计表》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企业补提缴纳往年税金的落实情况按有关时限要求反馈给税务稽查部门。
第十三条 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管理应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因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企业偷逃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企业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登记台账
附件2:补提类往年税金调账规则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登记台账
纳税企业名称:
查补类型
所属年度
税种
税额
补提账务处理
缴税账务处理
调账时间
备注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凭证号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凭证号
附件2:
补提类往年税金调账规则
一、补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以上应补税金应抵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除外),企业在本年度账面补提以上税金时不得直接计入本年度成本费用,故补提以上税金时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
城建税 ××
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二、补缴印花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银行存款 ××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三、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其他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对于 “调减项目”中其他上年度应计未计的费用,企业可在汇算清缴前进行账务处理,视同已记入上年度损益,以抵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坏账准备 ××
累计折旧 ××
应付职工薪酬 ××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
其他项目 ××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四、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多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五、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年度账面作以下处理:
借:其它应收款-××(人名) ××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
六、申报缴纳以上除印花税外的各项税金的账务处理
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上各项税金时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
城建税 ××
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贷:银行存款(现金) ××
七、企业在进行以上各项税金的计提和缴纳的账务处理时,应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税款所属时期。
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地税机关对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将补提类往年税金有意混入当年税金,造成以入库补提类往年税金抵减当年税金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提类往年税金是指纳税企业因税收检查、审计检查、纳税评估、税收鉴证、税收自查等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各项税金以及因税收政策变化补提以前年度的各项税金,不包括因各种检查被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第三条 税务稽查部门开展税收检查,涉及补提税金事项的,应作出调账处理;对审计检查涉及补提税金事项而未作调账处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作出调账处理。
第四条 为有利于从核算上分清补提类往年税金与当年税金,主管地税机关应监督纳税企业严格按照“应交税费”科目借贷方的性质及内容进行税金核算。即:除增值税外,“应交税费”贷方核算税金计提事项,借方核算税金入库事项,“应交税费”借方事项的对应科目只能是“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企业计提各项税金应以蓝数在贷方反映,不得以红数在借方反映;企业冲减已计提税金应以红数在贷方反映,不得以蓝数在借方反映;企业入库税金应以蓝数在借方反映,不得以红数在贷方反映。
第五条 为了在企业账面上直观清晰地反映补提类往年税金,主管地税机关应监督纳税企业对发生的补提类往年税金,根据调账处理要求,及时作补提税金的账务处理,同时督导企业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检查事项及税金所属年度。防止纳税企业在补提类往年税金核算上不走“应交税费”科目,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费用科目。
第六条 为防止企业随意冲减已计提的补提类往年税金,纳税企业处理“应交税费”贷方红数涉税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监督其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因。
第七条 为了如实反映补提类往年税金的缴纳入库情况,纳税企业入库补提类往年税金的,应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缴纳。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缴款书时,必须注明该税款所属时期,并督导企业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税金所属时期。如果纳税企业自行通过网上报税系统一并申报缴纳当期实现税金与补提类往年税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当时发现的必须在完税凭证上注明补提类往年税金的所属时期;主管地税机关事后发现的,应督导纳税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并督导企业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税金所属时期。
第八条 纳税企业发生补提类往年税金,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提和缴纳税款后,应将补提往年税金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及缴纳税款的完税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备查。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补提类往年税金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建立《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登记台账》,逐户逐笔作好登记。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户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自查报告、中介机构税收鉴证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检查结论、企业补提往年税金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及缴纳补提类往年税金的完税证复印件等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台账记录情况,不定期对纳税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应将纳税企业补提往年税金情况作为重点审核项目,防止因工作疏忽,误将企业补提的往年税金视为企业计提的当年税金。确实认为企业多提税金的,应详细说明企业多提税金的原因。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监督税务中介机构严格比照本办法第三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开展税收鉴证业务,并要求其鉴证工作结束,处理税收调账事项时,应了解纳税企业在鉴证实施年度是否对鉴证年度开展过税收自查或接受过其他税收检查,如有企业已补提鉴证年度税金的情况,应避免因鉴证补缴税金与查补税金的重叠导致重复调账问题。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稽查部门之间应建立双向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企业发生补提类往年税金的详细情况。税务稽查部门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及时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在组织纳税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结束后,应及时将《纳税企业自查税款统计表》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企业补提缴纳往年税金的落实情况按有关时限要求反馈给税务稽查部门。
第十三条 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管理应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因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企业偷逃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企业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登记台账
附件2:补提类往年税金调账规则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登记台账
纳税企业名称:
查补类型
所属年度
税种
税额
补提账务处理
缴税账务处理
调账时间
备注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凭证号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凭证号
附件2:
补提类往年税金调账规则
一、补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以上应补税金应抵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除外),企业在本年度账面补提以上税金时不得直接计入本年度成本费用,故补提以上税金时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
城建税 ××
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二、补缴印花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银行存款 ××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三、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其他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对于 “调减项目”中其他上年度应计未计的费用,企业可在汇算清缴前进行账务处理,视同已记入上年度损益,以抵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坏账准备 ××
累计折旧 ××
应付职工薪酬 ××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
其他项目 ××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四、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多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五、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年度账面作以下处理:
借:其它应收款-××(人名) ××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
六、申报缴纳以上除印花税外的各项税金的账务处理
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上各项税金时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
城建税 ××
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贷:银行存款(现金) ××
七、企业在进行以上各项税金的计提和缴纳的账务处理时,应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税款所属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