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传票一定要被告本人签收吗?

2024-12-13 23:58:2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法院传票不一定要本人签收。

法院传票的传票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和委托及邮寄送达。

1、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和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其他送达规定: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游颂,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虚此条,转交送达之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差磨迅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回答2: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实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扩展资料:

其它相关

传票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棚衡答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实践表明拦顷,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参考资链慧料来源:百度百科-传票



回答3:

不一定,可以送达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注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蠢槐带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明迟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带芦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  

扩展资料: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需注意的事项  

请仔细查看传票上载明的以下几项内容:  

(一)事由:主要有两种,开庭审理或开庭宣判。开庭审理说明案件要正式进行审理,或者还要继续审理;开庭宣判说明案件就要有处理结果了。  

(二)法官和书记员:传票上会有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事您可以主动和他们联系。  

(三)时间:要根据开庭时间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确保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和法官或者书记员联系。  

(四)地址:传票上会有法庭的具体位置和法庭编号。  

请务必按传票上的时间,到庭参加案件的审理。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回答4:

法院传票不一定要本人签收。关于法院传票的送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下规定的:

1、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陆枣凳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早旅政治机关转交。

6、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7、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岩碧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扩展资料

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

(3)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5:

这个问题属于送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105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拦氏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刑诉解释》167--171规定了:诉讼文书的送简漏散达: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邮寄、委托、部队单位转交、监禁单位转交等多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85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搜贺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86--92条规定了:可以电子邮件、邮寄、部队单位转交、监禁单位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