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有证明力

2025-03-21 13: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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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的。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检察机关提交证据的时间不是判断证明力大小、有无的标准,如果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之前没有移交法院的证据,也不会影响证据证明力,程序上可以留给辩方阅看证据时间。

回答2:

  可以的。但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了详细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此外,《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还对你这种情况的举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列举如下: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