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如何定性

2025-01-31 0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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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本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并且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之便,以占有为目的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不属于挪用公款。本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并且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但是不以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仅仅是挪用,是有还回去的想法的。根据你的描述来判断,张某并无归还的意思,只是在事发后处于弥补才将钱款还回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不属于贷款诈骗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假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这时就应依贪污罪处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回答2:

贷款诈骗罪

回答3:

利用非法的手段骗取钱财已经构成诈骗罪、挪用打不上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