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狭义的纳税筹划仅指节税,广义的纳税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偷税的性质是违法的不合理的,往往是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其结果是损失金钱(税务机关的处罚)和声誉,对微观和宏观无利,政府是坚决打击的。避税的性质是非违法,不合理的,也就是常说的钻法律的空子,发生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之中,可以获得短期的经济利益,对微观来说有利,对宏观不利,政府是反避税态度(即完善法律)。纳税筹划的性质是合法合理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效果是可以获得长期收益,对宏观和微观都有利,政府是保护、鼓励和倡导的。
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其特征有:(1)合法性(2)超前性(3)综合性(4)目的性(5)专业性(6)时效性
三、(1)案例:常先生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某省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两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3万报酬。
采用分项计算筹划法: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所得税额。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1)将各项所得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
应纳税所得额=(2+1.5+3)×(1-20%)=5.2(万元)
应纳税额=5.2×40%-0.7=1.38(万元)
(2)分项计算,可节省大量税款
设计费应纳税额=2×(1-20%)×20%=0.32(万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1-20%)×20%=0.24(万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1-20%)×30%-0.2=0.52(万元)
应纳税额=0.32+0.24+0.52=1.08(万元)
通过(1)、(2)比较,可减轻0.3万元的税负
2、 某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商场为了促销商品设计了三种不同的折扣销售方案:一是七折销售(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二是购物满200元(购进成本为120元)赠送价值60元(购进成本为36元)的商品;三是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的现金。这三种方式从营销策划的角度看,都是给客户让利30%,那么,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该商场应该选择哪个方案最为有利(以上均为含税价)
方案1:商品七折销售时,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成本12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40÷(1+17%)]×17%- [120÷(1+17%)]×17%=2.91(元)
方案2: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则
应纳增值税额
=[200÷(1+17%)]×17%- [120÷(1+17%)]×17%=11.62(元)
赠送的6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60÷(1+17%)]×17%- [36÷(1+17%)]×17%=3.49(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11.62+3.49=15.11(元)
方案3:商场返还现金方式销售200元的商品,属于财务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
=[200÷(1+17%)]×17%- [120÷(1+17%)]×17%=11.62(元)
上述方案中,方案1对纳税人最为有利
1)由于折扣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扣除折扣计征增值税,在操作上尽可能采取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方法。
2)销售折扣不可抵减,如果确实有需要,可按前面所讲例题方式处理;
3)如果商家买x送x,请注意,送的也视同为销售,需要按折扣销售方式处理。
4)以旧换新也可以参照实务折扣,将其变为折扣销售的形式进行筹划
3、假设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其中销路较好的几种产品的出厂价分别为口红40元、眼影60元、粉饼50元、洗面奶30元。另外,该企业新开发的润肤霜出厂价为70元。
以上产品中前三种属于化妆品,适用30%的消费税率,后两种为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如果以上产品各销售一件,则企业应缴纳消费税45元。
现在该公司为推销其新产品润肤霜,计划将前述几种产品与润肤霜组成礼品套装销售,出厂价仍为各个品种出厂价之和,即250元。但此时,企业每销售一套产品,需缴纳消费税75元(250×30%),税负增加了近67%[(75-45)/45]。
4、一、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要成为我国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
第一: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第二: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必须使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所有权。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 200万元,则甲、乙各分得600万元的房屋。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
乙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
则甲、乙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600×5%=3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60万元。
如果甲、乙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甲、乙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6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意义: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