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有合同约定,通知期限可以减少但不得增加。但法律并未规定未提前通知可否扣减工资。按照东莞市以上的惯例,是可以扣除相等于通知期限的工资的,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一般在法院都确定不可以扣除,只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上班。因此,由于你厂已同意你辞工,其依法应当发你应得的工资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