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50~100米内减速,用方向标灯表示行进方向。
交叉路口:也称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部位。平面交叉路口是道路交通线上的咽喉和枢纽,是各种车辆变换方向的地点和交通流的集散地。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容易发生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如下:
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通过压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燎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在交叉路口停车等候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在交叉路口停车等候的规定如下:
①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②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③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50-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