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老李是当地的一个农民,自从2011年起就一直从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与当地签订了用工协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还给其发了上岗证和养护公路的标志服,并按每月3公里500元的标准付劳动报酬。某日,道路养护的队长通知老李前去某公路塌方点工作,老李便急急忙忙地赶往塌方处,途中老李所骑的摩托车和一辆无牌无照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老李骨盆粉碎性骨折,大腿断裂,小轿车的司机逃逸。老李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抢救费用没有着落。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吗?
律师答疑
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由救助基金来先行支付抢救费的;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根据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此案中,撞老李的车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抢救费。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解读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保障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治,保障生命安全,减少损失,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