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以下回答基于两个前提:
(1)你作为家庭成员参与了初始分配(二轮延包或一轮承包);
(2)你所谓的“县城”不是设区的市,是小县城。
第一: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必须要尊重承包方(现在就是你)的意愿,你可以选择继续耕作(承包经营)或者流转承包地。
第二:这一次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确权登记,尊重历史的同时也要照顾现实,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当前承包的状况进行确权,这也是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你属于特殊人群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许以你的名字登记。
如果,你没有参与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轮延包或一轮承包),要通过民主协商(村民会议)的方式确定你到底有没有承包经营权;
如果,你所谓的“县城”是设区的市,你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那你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补充一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连续二年弃耕抛荒了你的承包地,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种情况下,你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