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致伤同学、或自己造成意外伤害,由于家长属于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因此需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无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有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幼儿园(或学校)只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而没有监管的义务。孩子的监护权属于家长。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孩子)无论在校内或校外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意外伤害事故,均有其家长承担负责,与学校和老师无关。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有过错方,必须完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幼儿园的小朋友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将其交到幼儿园上学,幼儿园有监护责任。其在幼儿园打架致伤,幼儿园在管理方面是失职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小朋友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其教育不到位,致使其在幼儿园打架致伤,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这样看在什么环境下,家长有责任,上课的老师也有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