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作为股权激励机制的被激励对象
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外籍员工能否作为股权激励机制的被激励对象,并无禁止性规定,证监会也多次针对外籍员工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出具无异议函。但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24日发布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3.3条第一款规定:“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上市公司的因外籍员工,无法开立A股账户,所以无法接受上市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最后结局几乎都是由外籍员工自愿放弃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或自愿放弃认购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根据2016年10月最新修订的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1.4条规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立A股账户;1.5条规定,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开立A股账户。据此,在境内上市公司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员工以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开立A股账户,不存在实际操作上障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最新修订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新增第十八节“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其中规定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激励对象规定的外籍投资者,可以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一个证券账户”;还规定了“申请材料”及“其他事项”,比如开立A股账户应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等。据此,外籍员工参加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法理上不存在实际操作上的障碍。但外籍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股份全部卖出后,外籍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鉴于此,目前A股上市公司仍然倾向采取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方式对其在境内和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进行激励,以避开A股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流程。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以激励公司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也不用开立/注销A股账户,激励标的物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的升值收益,并不获取企业的股票;激励对象的收益是由公司直接兑付行权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授予期规定价格的差额,其实质也可以理解为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如欧菲光、富邦股份都已经在2016年实施外籍员工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即使在2017年,大洋电机仍然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方式对外籍员工进行激励。
首先军工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有外籍员工。
如果你们单位通过专门的审批渠道获准录用外籍员工,那给予股权激励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注意不要让这个外籍员工及其利益团体变成单位的控股方。
个人认为如果这家军工保密单位不属于中外合资合作单位的话,给予外籍员工股权激励需要特别设计,存在政策和法律合规障碍。
因为法律赋予了股东一些有别于员工的重要法定权利,例如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和监督管理者劝、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等等。很可能触及公司军工业务/涉密业务等敏感领域。
中长期激励有很多类型,不限于股权激励,例如做长期激励,可以选择企业年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