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2024-11-27 0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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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预收租金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4、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预收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

扩展资料:

房产税税率:

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

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税

回答2:

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更不能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只能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的全额的按照12%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回答3:

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更不能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只能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次性的全额的按照12%缴纳房产税。
扩展阅读: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之《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规定: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二)税务处理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营业税纳税地点是这样规定的: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公司收到房屋租金时,就应该去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风险提示: 原“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即是说,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房屋租金收入,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受益期限分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精神,原“财税〔2003〕16号文”关于“预收款项”的纳税规定不能执行了。 2 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这是房产税的一般规定。 税法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一般法律和特别法律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不能随意分解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的实际租金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也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由此可见,该房地产企业一次性预收的房租收入720万元,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全部房租收入(含预收),税率是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