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刑事判决尚未作出。只有在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才会启动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的,原告才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现实困惑
王某驾驶的货车与邹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客车上乘客李某某等20余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等20余人由于某种原因,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他们却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和邹某赔偿他们的损失,请问,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律师点评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等人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可以在刑事判决后,再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特别提醒
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也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必须请律师事务所办理
被害人选择刑事,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