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主体是事物的本身决定一切以人的主观思想为主导的.客体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实实在在的事物,体现是能看到的,被体现的是客观的,主要的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
二者有本质区别,认识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认识客体是进人人的实践活动领域并与主体相联系的、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
二者又是统——的:主体和客体是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客体制约主体,主体又能动地反映客体.主体和客体统一的基础是实践.
主体与客体又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还有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