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可不可以去法院复印案卷

2024-11-14 16: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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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被告人无权在刑事判决后复印有关案卷。但辩护律师有权去复印案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扩展资料:

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向公众开放 即日起可查阅。

根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卷的诉讼代理人,应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与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法院要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在场。

司法解释对申请阅卷者的身份审查的规定,不是想像中的“森严壁垒”,只需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当然,还要认真填写一份阅卷单。

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正卷”。在诉讼过程中,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回答2:

被告人或者罪犯无权在刑事判决后复印查阅有关案卷。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回答3:

案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到法院查询复制案件的材料

回答4: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