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以下部分:
1.义务教育将由多渠道筹措经费、依靠人民办教育,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转变。
2.义务教育将由收费义务教育逐步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
3.义务教育体制由“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向“经费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以县为主”转变。
4.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
5.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
6.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
7.义务教育监督由无从问责向逐步建立问责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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