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缴纳保险)在黑龙江省的居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需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需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需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学历。
(五)黑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
(六)2016年以前入学的多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