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情人护理。
二、就业补助金
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你好,具体有停工留薪期间福利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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