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打架都是轻微伤的,公安机关有权处于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案例:
“拉活”引发纠纷 当街打砸“摩的” 导致3人轻微伤
本报讯(记者刘苏雅)因开摩的发生纠纷,徐某、张某纠集多人打砸他人三轮摩托车,并导致3人轻微伤。今天上午,本案的7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去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徐某、张某指使郭某纠集刘某等6人,在丰台区大红门地铁站,持镐把将被害人刘某等人的两辆三轮摩托车玻璃砸坏,随后双方发生互殴,致被害人刘某、史某、姜某轻微伤。
案发后,徐某、张某等8人被警方抓获,其中一人因尚未成年被另案处理,另有曹某在逃。今天上午,本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7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徐某表示,他之所以纠集其余被告人,是因为刘某在开摩的时,要求其余摩的司机都要听其安排,排队按顺序拉客,但徐某不愿听从。
一次与张某吃饭时,徐某听其说起,刘某准备找人把不听话的人“弄走”,便起了报复之心。张某联系到了朋友郭某,郭某又找到了4个朋友来帮忙。郭某等几人素不相识,都是通过微信联系到的。
“别人找的我,说就是充个数,答应给我四五百块钱。”19岁的王某说,自己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下来。当天徐某在车站接到他们后,去五金店购买了镐把,并开车将他们送到了大红门地铁站。见到了刘某的车辆后,几人便持械开始打砸摩的。
车被砸毁,刘某等人也不肯罢休,持灭火器等物品反击。一片混乱中,刘某、史某、姜某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为了几百元的报酬,7人将面临刑罚,除徐某外,6名被告人还各自赔偿了被害人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拉活”引发纠纷 当街打砸“摩的” 导致3人轻微伤
如果是一对一的打架,且没有任何持械行为,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即可。
轻微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够成犯罪。
暂时缄默让步吧.!.我认为要生气前先停五秒,让自己冷静下来。应该能够控制好自己啰..哈哈!
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