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5种+1种>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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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的行为(主体瑕疵)。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3种)
[1]重大误解;
[2]显示公平;
[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三、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权利的行为);
[3]无权代理(请参见第六章无权代理部分)。
效力待定与无效的区别
①前者效力不确定,后者自始无效;
②前者可因承认而生效,后者效力不能补正,即确定无效;
③前者效力需第三人决定,后者无需第三人确认即无效。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①前者效力不确定,后者撤销前已生效;
②前者承认发生效力,后者承认则效力继续;
③前者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后者效力取决于本人;
④前者承认属辅助行为,后者承认属独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