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逃逸,应该如何处理

2025-01-01 23: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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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2、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回答2: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里面分成2部分,一是交通肇事,二是工伤(死亡)赔偿。

这样需要一些证明性材料:1、交警责任认定书 2、抢救费用发票 3、死亡证明 4、工作厂子2人以上的证明或者当事人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再或者当事人有的其他证明性材料(工作牌等等的)。

赔偿也是2部分,先说第一部分交通道路事故的赔偿,这个赔偿是否能够达成先要看是否能找到肇事车辆的车主,如果不能找到肇事车辆的车主,赔偿就无从谈起,所以要尽快向警方报案,请警方缉拿肇事者或者肇事车辆的主人,如果找到的话,最好聘请律师打官司,这个诉讼的赔偿金比较高,不要麻痹,值得请专业律师。

第二部分是工伤赔偿,在事故发生后的1个月内,拿着 交警责任认定书 、医院病历、抢救费用发票 、死亡证明这些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原件只能出示不能留下)。
如果单位不受理或者拖延时间到1个月后,则需要你们家属带着 交警责任认定书 、医院病历、抢救费用发票 、死亡证明、工作厂子2人以上的书面证明(签名、按手印并要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当事人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再或者当事人有的其他证明在此单位上班的证明性材料(工作牌等等的)。由你们家属到你们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索取赔偿。这项金额也不少。
望采纳

回答3: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要知道:
(1)对现场勘查完后,处理事故民警可暂扣肇事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
(2) 当事人在第一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处理事故 时, 应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a、如实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b、要办好车方和对维修车辆的保险委托书;
c、视事故损失情况向公安交警部门交纳一定的押金 ;
d、如涉及伤人时,要到伤者所在医院办理伤者伤势证明。
(3) 涉及人员伤害的事故, 公安交警部门可指定一方预付伤者所需的抢救费和医疗费,结案时按责任承担。如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暂扣肇事车辆至结案。
(4)办理结案时,应先与公安交警部门预约办理时间,带齐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如财产损失估价单、维修发票、相片等,前往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5)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伤者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医疗费用由医院作初步的估价,并由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未付足或拒绝预付的,交警部门继续暂扣肇事车辆。
(6)车辆的定损 由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组织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时限为7日内,经批准可延长7日,如对评估鉴定结论不服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评估鉴定。
(7)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部门要出示现场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说明定责的依据和理由,然后请当事各方签收后,发给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重新认定的期限为30日。
(8)损害赔偿的调解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各方无异议,或者上级交警部门作出重新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 调解次数限2次,期限为45日,经两次有效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作出终结向当事各方发给《调解终结书》,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伤者治疗终结之前,不能进行调解,但双方同时提出要求提前结案除外。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除勘察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 。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 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明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 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5)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6)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 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由事故发生地的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可以准予离开。境外来华人员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离开。
(8)当事人不同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认定书面申请。
(9)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 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宣布重新认定决定。
(10)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11)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其他当事人超过三名的,处罚裁决书可以口头告知其他当事人,并作好记录。其他当事人有复议要求的,应当向其送交裁决书复印件。
(12)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程序。

回答4:

保护现场,报警。剩下的警察知道处理。

回答5:

这也要问?!
当然是报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