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公共场所请莫吸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店〕、美容院。
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都是从法学理论上界定的。
你被指侮辱城管,不是因为你家店铺是不是公共场所的问题,而是因为这个具有侮辱意义的东西你贴到了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即使,你在你家门口贴这样的字条也是一样会被认为是侮辱城管的。但你在门内贴就不一样了,因为没有人能够看到,或者说很少的人能看到。
侮辱,主要是看你没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影响。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你有没有权利选择顾客。这个问题现在讨论的非常激烈。我倾向于店家是没有权利选择顾客的,但也有学者支持你的观点,认为,既然顾客可以选择店家,双向选择,店家也可以选择顾客。没有定论。但有一定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城管是执法,你是没有权利拒绝他进入你的店铺的。
你们的行为可以说已经不属于法律界定公共场所的问题了,而是一种人格上的侮辱行为。
至于公共场所,就是公众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谁都可以去的地方。店铺、广场、街道等等这些地方,都属于公共场所。
对于你们的店铺,你们当然可以决定谁能进谁不能进,但是这种规定必须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对于这种带有歧视性、侮辱性语言的规定,更是不能被法律所认同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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