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审计独立性的表现为:
(一)审计机构的地位 审计机构设立,应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其地位和职权应超越部门、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便于审计人员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审计机构的职权 部门和单位应赋予内部审计机构一定的职权:
如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有权检查会计凭证、账簿、资金、财产;有权参加有关会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资料,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三)审计的工作 审计工作上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独立地开展工作。在审计计划编制和调查取证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保持超然立场,被审计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施加压力,改变审计立场,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排除各种干扰,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
1.著名审计会计学家莫茨和夏拉夫等人认为,审计的独立性: 第一,在财务利益方面 第二,在精神状态方面 第三,在组织地位方面 第四,在白由调查方面 2.1977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市计规则指南》中指出独立性要点。 第一,阐明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第二,阐明最高审计机关成员和官员的独立性; 第三,阐明最高审计机关在财政上的独立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申了上述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审计师在线教育考试过关率近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