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宣告死亡,应由户主、监护人、亲属、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公民应征入伍,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三)公民出国(境)定居,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被国外团体或个人合法收养,应由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指派专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应由直系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3.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死亡鉴定证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除1.2项规定材料外,还需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填写的《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申报表》(见附件);
2、本市火化的,收取火化证或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或骨灰存放证明;市外死亡的,收取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除应收取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剪角)外,视情况还需收取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2.获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3.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四)办理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收取如下材料:
1.省民政厅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被收养儿童护照(复印件、加盖福利机构核验原件章);无法提供护照复印件的,填写《涉外收养儿童注销审批表》(见附件),逐级报市公安局业务科转送出入境管理处协查儿童护照办理情况,待审批同意注销后收取《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审批表》。
3.被收养儿童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免提供)。
(五)办理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应收取如下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
2.被宣告失踪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申报人无法提供失踪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可由申报人书面说明并在人口信息单签名确认代替);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如果没有死亡,公安机关是不会消除一个人的户口的,除非是办理了迁移手续,这样也要有接收地的准迁证才行。
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3、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死亡鉴定证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除1.2项规定材料外,还需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填写的《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申报表》(见附件);
(2)本市火化的,收取火化证或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或骨灰存放证明;市外死亡的,收取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除应收取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剪角)外,视情况还需收取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2、获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3、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四、办理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收取如下材料:
1、省民政厅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被收养儿童护照(复印件、加盖福利机构核验原件章);无法提供护照复印件的,填写《涉外收养儿童注销审批表》(见附件),逐级报市公安局业务科转送出入境管理处协查儿童护照办理情况,待审批同意注销后收取《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审批表》。
3、被收养儿童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免提供)。
五、办理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应收取如下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
2、被宣告失踪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申报人无法提供失踪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可由申报人书面说明并在人口信息单签名确认代替);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扩展资料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
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按公治[2006]246号的精神,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被部队应征后应在原籍注销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按闽公综[2008]654号办理。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