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概括地讲有两大职责:
1.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安理会的主要职责,并且安理会也是唯一有权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采取行动的机关),具体有:
a. 调查,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授权对任何冲突和可能导致冲突的任何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该冲突或情势的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b. 建议,即安理会有权在任何阶段建议冲突各方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c. 制裁,即安理会在断定有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情势存在并且用和平方法仍无法解决时,可对加害国采取经济制裁。在以上措施已不合适或证明不足时,安理会有权通过决议采取陆、海、空军行动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2. 行政程序方面:
a. 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接纳新成员国、中止成员国的权利或开除成员国。
b. 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秘书长的人选。
c. 与联合国大会分别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特别授权,对于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任何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联合国大会无权提出任何建议。并且安理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其他成员国都有义务忠实地履行安理会的决议;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它只是一种建议,所以成员国对联大的决议只有道义上遵守的义务。)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 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