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企业因员工过失解除合同的以下几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的)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以上六种列举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程序性要求,否则会产生相关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很多,不过由于劳动法关于合同将解除程序的严格规定,很多企业的解除程序都是多多少少存在法律瑕疵,并最终因此败诉。所以应该说,中国企业解雇员工多数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具原因要么在实体上,要么在程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