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按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情况下,正规大医院对只有皮外伤的交通事故伤者不会一次性开具30天的病假条,如果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你可以先不作出任何赔付,要求伤者出具法医部门的鉴定作为证明。
另外,误工费索赔材料并不是单纯由病假单构成,还需要伤者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误工收入证明,个税证明等共同组成。
伤者是否痊愈?没有的话,受伤需要休息一个月的情况也有。所以,医院开具证明是有效力的。开出的病假,就需要给人家误工补助。不能单纯的听保险公司说外伤给赔付15天。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了。
法律条款上也没有什么具体规定说,伤者受伤修养必须不能超过15天!
两笔账,保险公司是一笔账,医院是一笔账,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顶多20天。但是医院保守些、
法律不规定,谈不拢做鉴定。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