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农村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因为种种原因并不改嫁,而是仍旧在婆家生活,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尽心照料公公婆婆,甚至比老人的亲生儿女还要孝顺。也有的虽然改嫁,但是仍旧把原来的公公婆婆当作自己的父母一般悉心照顾,为其养老送终。这样的儿媳往往在道德上得到人们的称赞,其实在法律上,也有为她们设置的保障。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这样的儿媳在公婆去世后,是可以和老人的亲生儿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也就是说,当自己的公婆去世后,她们是可以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的。老人的亲生儿女不能以儿媳是外人为由,在遗产分配时拒绝儿媳应有的份额。同样,对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丧偶女婿,同样适用于这样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倘若只是偶尔去看望一下或者对老人并没有尽心照顾的,并不能够当然的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条规定,丈夫死后一直尽心照料公婆的儿媳,在公婆去世后,是和老人的亲生儿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可以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老人的亲生儿女不能以儿媳是外人为由,在遗产分配时拒绝儿媳应有的份额。同样,对于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丧偶女婿,也同亲生儿女一样享有继承权。但应注意,只有那些真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倘若只是偶尔去看望一下或者对老人并没有尽心照顾的,并不能够当然的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