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2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
二,现在适用的是2008年8月17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法规标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颁布时间:2008-8-17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 法发〔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 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 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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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1日 法发〔19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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