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哥因劳务输出受伤致残,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经A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2级伤残”并“大部分护理依赖”因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从新鉴定,经法院委托由B司法鉴定部门从新鉴定为“3级伤残”并“部分护理依赖”。原告(我方)认为第二次鉴定有误。原因如下:1、鉴定法医在鉴定时只用眼睛观看了病人的状况,并未用手或任何仪器做任何检查。2、鉴定检查后应法医要求,伤者在某权威医院检查为双下肢肌力0-1级(鉴定书中却未提及)。 3、鉴定书中法医检查部分未陈诉对鉴定伤者护理依赖等级必备的检查项目的检查状况(实际就未检查)。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结论异议有以下处理方式:1、申请重新鉴定;2、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是:(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等。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