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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4月份至2009年9月30日在某公司上班,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与我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金,那时劳
我在2008年4月份至2009年9月30日在某公司上班,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与我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金,那时劳
2024-12-25 23:38:5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你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以要求自2009年5月的2倍工资赔偿。而且也应该给你补缴的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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