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与一般有限公司监事会有所不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样,是公司的 部机构,是针对公司内部不设监督机构而采取的一项监督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措施。
监事会行使可以行使的职权有: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3、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性质和职权上没什么不同,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