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公民民事权利

2024-12-30 17: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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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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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1.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在理解权利的概念时,要注意与权能和权限相区分。其中,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具体形式;而权限是法律准许当事人意思发挥作用的限度范围。有以下基本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  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 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