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帮忙做一下不可撤销信用证案例分析~~

2024-12-27 18: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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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对。1993年用的是UCP500
UCP500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
D.Ⅲ.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 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 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Ⅳ.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理由就是这一条,你再展开说说就行了。

回答2:

晕,1993年的案例还拿来做什么呀,那时候还是UCP400适用的时候,现在都已经是UCP60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