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男女双方婚后,没有约定财产分割制,那么,共同购住房尽管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民法通则》、《物权法》相关条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个问题:因为是婚前办完的房屋手续,所以房屋首先是你男友的个人财产,而他称婚后要写上你的名字,这个首先说明光在房产证上写是没用的,最紧要到房屋登记机关长官的登记薄上登记,登记后,整个房屋便是你们共有的,如果上面标注了份额,比如男方60%,女方40%,则按份额分配,如果没标注准份额,整个房屋都是大家各50%,什么首付35万是否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这些,如果以后发生矛盾,诉诸法院,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考虑了,只按房屋登记薄上标准的份额处理。
第二个问题:其实第一个回答里一记说了,就是到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薄上登记,如果没有标准份额,则是一人50%的占有,也就是平均共同所有,房产证也应请该机关予以修改为你两人的名字,这样房产证和登记薄的数据一致,再无需其他手续。注意房产证和登记薄的数据不一致,以登记薄为准。
可以尝试婚前财产公证,按约定处理。
房屋中有35万首付是用男方私人所有财产支付的,这部分份额理应属于男方私人所有财产。感觉你有点贪了。
首先你的名字加不上,要加名或改名须全款付清;如果婚后加上你的名字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贷款和增值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做婚前公证则35万是婚前财产,后面的是共同的;要想增加你的利益,你老公给你的前提是“婚后”,现在是婚前财产,婚前把这套80万的房子变成夫妻共有可能性没有,你老公不会没结婚就加你的名;婚后你参考我前面提示的。
问题回复一,婚后将房产更名即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80万还包括以后房屋的增值。
问题回复二,按揭房屋只有按揭完成才能更名或者增名,对方承诺加名,一时之间很难完成。
问题回复三,该房屋目前状态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你们婚后还贷45万的,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分割,房子一般分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