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4.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5.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