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你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走工伤报的
工伤医疗费用一般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偿还。
如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真够奇葩,这个提问者居然采纳了错误的答案,要命啊
麻烦你们去百度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小条好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看清楚这几个字,非本人主要就意味着提问者是无责任、次要责任、等同责任中的一种,你同等责任那就是工伤啊!
就算你语文不好看不懂这几个字,直接去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科申请不就知道了,又不收费只要你跑一趟提供个资料就行了啊,或者直接打12333问啊!
够奇葩的,回答里居然还有说不是工伤的,亲乖乖,那么多正确答案说是工伤的一个都没采纳。
你如果无责任,那么所有医疗费都是撞你的人支付,社保局不支付。
你如果次要责任,那么社保局支付你责任大小的那部分医疗费,其他的医疗费找第三方。
你如果等同责任,那么社保局和第三方各支付一半的医疗费。
如果第三方死皮赖脸不给钱,那么一提交相关材料去社保局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后面就没你事了社保局会找第三方要求赔偿。
还“医疗费报销这事就不用想了”
还“不可以!”
如果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等同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话,就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为工伤之后,医疗费可以从工伤保险里面报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属于工伤,医疗费等损失应当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