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并享受退休政策人员再就业发生工伤可否认定?

2025-01-25 0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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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工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便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受劳动法规制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一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综合上述分析,您与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之间都不能成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受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2、但是作为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来说,您仍可以为他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只是这属于一种劳务关系而已,更多的是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张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应的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