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其出口货物与购进货物是相对应的,数额为该出口货物的采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