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是对四类人员保密,不是5类,具体如下: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发生性关系者;
4、就诊时告知医生。
法律依据如下: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扩展资料:
艾滋病人的治疗和救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五不保密原则是指hiv病人对病人本身、其性伴侣以及语言不同情况下寻求的翻译不能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应当将病人的患病信息告知其性伴侣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在规定艾滋病病人的义务时强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
医患之间语言不通,医疗机构聘请翻译告知病人病情,不属于公开病人患病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病人国籍或其民族的特殊性,或者病人系聋哑人,使得医患之间语言不通。
扩展资料: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在规定艾滋病病人的义务时强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
医患之间语言不通,医疗机构聘请翻译告知病人病情,不属于公开病人患病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病人国籍或其民族的特殊性,或者病人系聋哑人,使得医患之间语言不通。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五不保密原则是指hiv病人对病人本身、其性伴侣以及语言不同情况下寻求的翻译不能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必须告知病人病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病人就医有知悉自己病情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应当将病人的患病信息告知其性伴侣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在规定艾滋病病人的义务时强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
医患之间语言不通,医疗机构聘请翻译告知病人病情,不属于公开病人患病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病人国籍或其民族的特殊性,或者病人系聋哑人,使得医患之间语言不通。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abbr:HIV),即艾滋病(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是造成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的一种病毒。1981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在美国首次发现。它是一种感染人类免疫系统细胞的慢病毒(Lentivirus),属逆转录病毒的一种。
病毒基因组是两条相同的正链RNA,每条RNA长约9.2-9.8kb。两端是长末端重复序列(long terminal repeats, LTR),含顺式调控序列,控制前病毒的表达。已证明在LTR有启动子和增强子并含负调控区。LTR之间的序列编码了至少9个蛋白,可分为三类:结构蛋白、调控蛋白、辅助蛋白。
主要攻击人体的辅助T淋巴细胞系统,一旦侵入机体细胞,病毒将会和细胞整合在一起终生难以消除;广泛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脑脊液、有神经症状的脑组织液中,其中以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中浓度最高。